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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又走到"十字路口"应建长效机制

经济参考报  2013-11-01 07:57

[摘要]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多个城市的房价不断“喊涨”,一些地方政府也趁机大量推地,导致“地王”频现,房价上涨预期强烈,房地产调控再度走到了“十字路口”。根据规划,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

 

 

据记者了解,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包括:银行存款利息,购买国债的增值,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展研究所所长李战军表示:“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部停留在专用账户里,由于《办法》的限制,在没有业主大会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都没有权利进行投资。”

《办法》规定,即使获得了相应的业主授权,投资方向也仅限于购买国债。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按照现有规定,利用住宅专项委托资金投资的可能性非常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委托投资需要修订原有规定

毕文强表示,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称之为“维修基金”,而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称之为“维修资金”,这意味着这笔资金的属性发生了变化。

“基金是依附于一种组织,而资金则还原了其法律属性,也就是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如果要想让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需要对现有《办法》进行修订。”毕文强建议。

另外,公开、透明是推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投资的必要条件。《办法》明确,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金额等情况。

就此问题,《证券日报》记者于10月23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时,住建部还没有回应这一采访要求。住建部新闻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项业务的主管部门为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另据消息,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巡视员王玉平曾在一次内部座谈会上表示,维修资金管理的问题很多,比如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繁琐、使用量小,资金的续交难度大。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处长陈伟也表示,专门规定维修资金制度的《办法》仅为部门规章,未能上升为行政法规,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同时,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缺乏统一规范的维修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使用范围和行政监管的制度和标准,各地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和经验水平的局限,使得维修资金制度存在着大量立法误区,这是公共维修基金无法发挥有效用途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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