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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不认欠增值税 爆料人称任志强偷换概念

新华网  2013-11-26 07:24

[摘要] 针对24日央视关于45家房企拖欠3.8万亿土地增值税的报道,昨日,万科等部分房企回应称,“欠缴”土地增值税的说法源于误解,报道混淆了相关概念。对此,李劲松昨日对“任八条”进行逐条反问,并表示“希望任志强别偷换概念胡搅蛮缠能正面回应问题”。

 

 

针对24日央视关于45家房企拖欠3.8万亿土地增值税的报道,昨日,万科等部分房企回应称,“欠缴”土地增值税的说法源于误解,报道混淆了相关概念。而与此同时,对于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对此事的回应,央视报道提及的爆料人—北京执业律师李劲松昨日又发表“任志强:专业人士叫你补习税务常识”的长博文,对任志强的回应进行逐条反驳,并称希望房企提出确切证据。

事件回顾

央视称45家房企拖欠巨额土增税

11月24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45家房地产企业欠缴土地增值税,且数目惊人。报道称,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SOHO中国、富力、万科、招商地产、合生创展、金地集团、华远地产等知名房企均榜上有名。其中欠缴的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欠缴达83亿元。

根据央视报道,上述数据是由长期关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北京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李劲松根据国家统计局、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房地产相关数据,对没有征收到位的土地增值税在进行精心分析测算之后得出。报道还称,中科院社会发展与公务创新研究部部长康小明对此重新做了核算,结果没有出入。

房企回应

“欠缴”说法系概念混淆

对于央视的质疑,万科昨日回应表示,应该是源于误解,是把会计上的“预提”理解为了企业的“现时纳税义务”。万科称,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房地产项目要达到清算条件才需要清算并交纳土地增值税,在此之前,按照会计上配比和谨慎性原则,企业对尚未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预提拨备。万科表示,近年来万科每年纳税额都约为净利润的两倍,2012年,万科总纳税额211亿,其中土地增值税52.8亿。

万科最后表示,万科一贯坚持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我们相信,通过充分了解和专业讨论,这一误解完全可以消除”。

金地集团、融创中国、金隅股份昨天也纷纷就此事表态,认为央视报道系误解,称“欠缴”土地增值税的说法并不合适,应将其称为“预提费用”,即“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达到交付条件的,公司均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央视报道中提及的其他房企如SOHO中国、中海、世茂等,均表示暂时不予回应。

继前一晚发布微博列出八点反驳理由后,昨天,任志强在微博上表示:正在研究如何公开起诉央视的事宜。

专家说法

应尽快立法明晰结算程序

税法专家指出,目前土地增值税税负高以及土地价格等成本提高,确实导致一些开发商的避税行为。我国应尽快对土地增值税立法,一方面可调整征管方式,另一方面提高违法处罚力度。同时加快房地产联网速度,使税务部门的检查手段更有效。

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朱大旗教授介绍,土地增值税是针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以减除一定成本等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在30%至60%之间。由于该税种税负确实较大,加之预缴等方式的存在,会占用房地产企业的大量资金,而国内地王频出,又不断推高了土地等成本,确实导致一些开发商采取拖欠工程进度、分批开盘、延迟结算竣工工期等方式,来拖欠缴纳土地增值税。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也认为,现阶段土地增值税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违规数额是否如央视所说般巨大,值得商榷。他提出,应交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是否能定义为“拖欠”,还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阶段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确认其中涉及的应交未交税款金额,再根据具体情况定性其是否属于违法拖欠税款,以及会否进一步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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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企属于合理延迟缴纳税费

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表示,土地增值税是对开发商取得土地并转化为商品房销售之后,其销售收入扣减土地出让金以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后,针对其增值部分征收的税费,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短则两三年,长则五六年,只有完成地块的全部销售后,才能明确增值金额,也才能明确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按照销售前预征、完成销售后清算、多退少补的缴税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央视指房企欠缴巨额土地增值税,实际是应缴未缴,而造成未缴的原因主要是开发企业开发楼盘尚未完成销售,无法确定最终的销售收入以及增值金额。但土地增值税在取得预售许可证、面向市场销售之前已经按一定比例预征,因此并不能说房企欠缴,只能说因为种种原因未完成清算。

东亚新华地产营销总监贾玉鹏表示,央视的报道可以说误读,对手续办理不太了解,土地增值税一般是在项目开始之前就预缴的,如果不预缴,项目的预售证等都办不下来,在项目结束之后再进行核算,多退少补。可能有的地方税务办事效率比较低,压的时间比较长,但一般不会出现拖欠的事情。

中原地产研究部总监张大伟也表示,在目前的规则下,房企的确不存在偷税漏税,属于正常合理延迟缴纳税费。而出现这一误解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价格持续暴涨,导致这一税费的预征与清盘结算差距比较大,所以有大量的代征税费延迟。这是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问题,预计后续可能会分阶段、节点调整这个征收办法。

爆料人态度

向国税总局申请公开相关税务信息

24日,被指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5.4亿元的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通过其个人微博连发八条意见对此事进行回应,称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预售时先预缴的税种,不存在逃税、避税和拖欠的可能,他还直指“愚蠢无知”。

对此,李劲松昨日对“任八条”进行逐条反问,并表示“希望任志强别偷换概念胡搅蛮缠能正面回应问题”。

李劲松表示,希望任志强以自己的企业和项目为案例,对应交未交的土地增值税进行具体解释。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李劲松表示,不论房企和业内是否质疑,关键是用事实说话,“如果房企能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我说的是错的,那我确实是误读,但如果不能拿出确切的数据,我认为我是没有问题的”。

昨晚,李劲松更新微博,称他本人向国家税务总局致送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国税总局公开相关税务信息:1.截止到2012年12月底,“应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2.截止到2012年12月底,“可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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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媒体报道称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引起轩然大波,涉事房企25日纷纷发布公告表示,已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欠缴一说纯属“误解”。

“欠缴”土地增值税一事已引起相关主管部门注意。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多个主管部门均表示,正在开会商讨相关事宜。

对此,专家认为,土地增值税“欠缴”数目虽不会有3.8万亿元这样惊人,但的确存在。一方面,部分房企利用税制政策偷、漏税或不及时缴纳,另一方面,存在地方执行者因地方利益主动选择“不收税”。这样一来,地方政府“放水养鱼”,开发商“合法”钻空子,难免失去了该政策防止暴利的初衷。

辩解

房企回应“欠缴”之说系误读

近日,有媒体曝出,在对国内知名的45家上市房地产公司的企业年报进行分析后发现,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间,房企应交土地增值税4 .6万亿元,而国家征收到的土地增值税仅为8000亿元,这意味着,未交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

对此,多家房企给予回应,表示报道有“误解”。万科公开回应表示,万科一贯坚持守法经营、照章纳税。2012年,万科总纳税额211亿元,其中土地增值税52.8亿元。万科称媒体报道应该是源于误解,是把会计上的“预提”理解为了企业的“现时纳税义务”。

招商地产董事会秘书刘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之所以有没有缴纳的税,是因为尚没有达到缴纳的条件。“年报上的土地增值税只是计提,实际该缴多少要项目卖完后清算时才能缴税,因此会有一定的延后。”刘宁强调,这并非招商地产一家特例,而是全行业通行的做法,且税务局盯得也很紧,各家企业都不会在此事上有闪失和猫腻。

对此,北京高策房地产顾问公司董事长李国平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预售时先预缴,按项目进度和完成的条件进行最终结算的纳税方式。因此,在未达到税法规定的结算条件时,开发商不缴纳,并不违背税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拖欠。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据了解,我国当前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

而纳税征缴方式,则分为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预售时先预缴部分税款,按项目进度和完成的条件进行最终清算两部分。

早在2010年,国税总局就曾下发通知指出: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CRIC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一鸣介绍,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此外,税法还规定,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以及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项目,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

“达到结算条件时,项目会重新进行结算,并根据实际结算调整预算情况。有的项目在结算时会提高实际上交的数额,有的则会因预算成本的增加而减少土增税的缴纳数额,甚至有可能实际上应交数小于已经预缴的土增税,因此在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为‘多退少补’。”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

放水

地方政府怠于催缴

按照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的说法,不是我欠税不交,而是时间未到。对此,多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任志强的表态不无道理。

“事实本身的确属于‘合法不合理’。”中国房地产学会陈国强表示,在未达到税法规定的结算条件时,开发商不缴纳,并不违背税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拖欠。但不排除项目公司利用税法中的规定拖延应结算的条件,如将预售的条件结点拖后,大项目分别领取预售证,等待现房或准现房时才开始销售等,迟缴、缓缴土地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陈国强同时指出,除房企故意迟缴土地增值税外,还存在地方政府主动放水嫌疑。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部分地税工作人员表示,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执行时确实不太严格,有时有些地方政府就不收了。

地税系统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按照政策规定,现行的土地增值执行预缴—清算的方式,但实际上很多只是简单预缴一部分“就没有然后了”。开发商没有主动缴交,地方政府一般也不催缴,都揣着明白装糊涂。

上述人士表示,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涉及土地方面的税费众多,而最重头的是土地出让金,如果在土地增值税等其他方面把开发商“脖子”卡得太紧,势必影响地方土地财政,而且年收得太多,会把第二年的任务冲高。而一旦到了地区财政紧张或者年底税收任务缺口很大时,地方政府就收紧催缴,以完成任务。

“对于开发商而言,能够少交自然少交,政府不催缴也不交。这部分钱就可挪用到新项目开发,缓解资金紧张。”该人士说。

对此,朱一鸣表示:“土地增值税类似于资本利得税,其初衷是防止暴利引发更大的房地产泡沫,对开发商的高额利益进行调整。”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4.63%以上,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这样一个本来规定明确、很严肃的税收政策便成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松紧缓冲区,地方政府‘放水养鱼’,开发商‘合法’钻空子。”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建议

完善税制改革与征收条件

针对土地增值税“欠缴”之辩,刘剑文认为是否存在开发商有意拖延清算,需要通过调研、拿到证据,才可以做出更客观公正的评价。但他认为,如果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完成后还拖延缴纳税款,是其在变相的、无偿的使用税款。“地方税务部门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检查和清理很有必要”。

朱一鸣也指出,房企土地增值税“欠缴”部分每拖一年,对毛利较高的房企会有极大好处。一方面可以缓解资金链,另一方面由于从利润中已经划出,因此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部分。

朱一鸣表示,作为上市公司,房企计提部分应有固定账户进行监管,但由于属于企业内部,资金使用方向难辨。“因此,应加强对房企计提账户的监管”。

朱一鸣还提出,可以提高企业预缴税率。对此,刘剑文认为提高预缴税率可以作为一个选项。“不过预缴的时候项目毕竟还没有完成,开发商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承担税款?我们既要考虑国家的税款,也要考虑开发商经济上的承担能力”。

还有专家指出,可以按照实际销售进度多设置缴税档位。专家表示,重新审视清算条件是否可以有所改进和细化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际的销售进度来清缴税款。

专家建议,可以按照销售进度多设缴税档位,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销售情况及时跟进,避免房企拖着不清算。比如房子已经销售了60%,就应该在这个档位设定一个缴税比例。如果开盘的时候预缴一笔,就置之脑后,一直等最后再清算,容易造成“欠缴”。

中山大学财税系主任林江等专家则表示,应完善税制改革与征收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房地产税改革,不仅仅是公众关注的房产税,而是涉及整个房地产领域税费的厘清和完善,类似土地增值税这样的税种也需要在征收额度、缴纳方式方面进行改革,更好完成制定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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