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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转手按揭房房贷该咋还? 买卖合同很重要

房天下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5-09 01:30

[摘要] 转手按揭房房贷连续停止4个月,原业主将买房者告上法庭

转手按揭房房贷连续停止4个月,原业主买房者告上法庭案情简介

2012年4月,童某将按揭房屋作价31万元售与刘某,约定余下10万元按揭款由刘某承担,“如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童某信用受损,则刘某应按贷款额度的千分之五每月赔偿给刘某”,“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2014年5月,刘某将该房作价35万元售与吴某。2014年6月起,刘某连续4个月停止支付贷款。童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律师观点|不构成根本违约,应减少违约金

不构成根本违约。本案刘某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有继续履行意愿,其4个月未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并未导致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另考虑到刘某已就该房屋与吴某签订买卖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将给吴某利益造成较大影响,故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的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概括性赔偿违约金5万元,又约定了具体性赔偿违约金即当刘某未按期归还房贷应按贷款额度的千分之五每月赔偿给卖方,故童某依法可选择适用,但赔偿违约金的支付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鉴于刘某违约行为系非根本性违约,实际造成童某的损失亦较轻,故对刘某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意见予以采纳。

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观点,对减少违约金的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提醒买卖按揭房,卖方是否符合赎楼、注销抵押登记等很重要

购买二手按揭房屋,卖方是否符合赎楼、注销抵押登记的条件,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如果不能办理转按揭或注销抵押登记,则卖方可能构成违约。

转按揭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按揭不足部分,由买方以现金形式补足”,但若按揭因政策停缓等不可抗力导致受阻,在卖方明显无责的情况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依据前款通行约定,往往由买方来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包括新增加的贷款利息税费负担。

按揭房买受人采用继续使用出卖人名义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在出卖人更换银行卡违约导致买受人无法继续偿还按揭款的情况下,买受人起诉,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要求法院直接确认其所有权,或要求以买受人名义直接向银行偿还按揭款,均无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因情势变化致履行受阻或履行无必要的,先履行义务人应对此举证。

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的不作为,亦可能成为一方违约的口实。在转按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在非归因于买卖双方的情况下导致转按揭办理受阻,买方有义务通知卖方协商解决的途径。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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