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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市民买房没交首付款 “签”好的房子被转卖

东方今报   2014-11-14 08:40

[摘要] 秦玉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定金6000元应退回;悦龙公司虽促成了合同的签订,但将房权证返还秦玉明,导致房屋又售给他人,其行为也存在过错,致合同未实际履行,其收的佣金应退50%。

李华未按合同约定向秦玉明支付首付款10万元,其行为存在过错,李华要求返还及双倍定金,法院不予支持。秦玉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定金6000元应退回;悦龙公司虽促成了合同的签订,但将房权证返还秦玉明,导致房屋又售给他人,其行为也存在过错,致合同未实际履行,其收的应退50%。

昨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违约方承担小部分责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今年3月10日,买主李华、中介悦龙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悦龙公司”)、房屋所有人秦玉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秦玉明将其房屋以62万元出售给李华;李华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秦玉明支付定金2万元(其中14000元含代办费1000元、定金6000元);合同还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内,李华支付秦玉明10万元购房首付款。若李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此房按64万元成交。

可是,李华没按时支付首付款,他找悦龙公司协商,该公司建议他解除合同,但不退。更让李华气愤的是,秦玉明的房屋已在3月25日卖给了他人。

李华遂将悦龙公司、秦玉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和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华未按合同约定向秦玉明支付首付款10万元,其行为存在过错,李华要求返还及双倍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秦玉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定金6000元应退回;悦龙公司虽促成了合同的签订,但将房权证返还秦玉明,导致房屋又售给他人,其行为也存在过错,致合同未实际履行,其收的应退50%。

据此,法院判决,悦龙公司赔偿李华损失7000元,退还定金6000元。

“本案中,虽然李华作为买方未按期支付首付款,违约在先,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只约定了未按期付首付款的房屋按照64万元成交,却并未约定未按期付首付款后的其他权利义务,导致合同约定不明,不具体细致。”本案主审法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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