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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下死手! 给小产权房生路就是给老百姓条生路

凤凰财经  2013-09-09 09:06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少人多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国家对小产权房有什么政策引导,牵挂着千家万户的心。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小产权房的实时政策是什么,都有哪些?

小产权房,主要指的是没有取得由政府住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房产证的住房。它通常分布于城市郊区的乡村地区,其住房建设用地不像城市里一样由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所有,而是属于乡村的集体所有,因此其土地在投入到商品房开发时,虽然也有价格,但远远低于城市地价,这就决定了其房价也远远低于所谓“大产权房”。

对于一直深受过高房价折磨的城市居民来说,小产权房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由于小产权房的用地越过了政府对商品房用地的统一部署,因此政府对此一直不予承认,不向这种住房颁发房产证,可谓是政府用以约束、钳制这种住房的一个“杀手锏”,这使得小产权房的业主处于一种财产不完整状态。

其实,城市居民愿意购买小产权房,并不是不知道它存在风险,实在是因为“大产权房”的房价过高所倒逼出来的。而“大产权房”的房价之所以高,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因为地价高。

本轮房地产调控开展几年,效果很不理想,各大城市房价节节攀高的同时,地价也在步步走高,地价上涨已成为房价上涨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而地价之所以上涨,一是有地方政府在给财政资金创收的压力下产生的推动力,二是由地方政府控制的城市土地供应控制过严,土地供应总体上处于紧张状况。

如此,我们就可以寻找到政府对小产权房持有严厉打击态度的一个原因。试想一下,如果小产权房放开,它将对城市现行的高房价形成有力的冲击,并且延伸到土地市场,使政府高价卖地的期待很难实现。因此,打击小产权房,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政府为了保护其卖地不受损失,但是这对小产权房业主利益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现实的尴尬,多年来政府对于小产权房虽然一直没有开出口子,但基本上采取的是听之任之的态度,将问题往后推。现在太原市政府以强硬姿态“围剿”小产权房,这与其他地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报道所述内容来看,太原市的小产权房情况更复杂,有不少还在市区中心地带的城中村。

这些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也许与城市外围有所不同,但它也反映了以前太原市政府对这些土地利用规划的滞后。在近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加大土地供应是重要的一个选项,不难想见,出现于城市中心的小产权房,与政府在供地上的拖拉有直接的关系。

而当今天政府想起土地利用时,又无视这里已经建造起住房的既成事实,采用一种雷霆万钧的力量封门,在业主中造成恐慌心理,这不是一种可取的态度。即使这些小产权房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也需要在保护业主基本利益的基础上再进行监管,而不是简单地叫业主去跟开发商打官司,引发社会矛盾。

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是长期以来城乡之间二元化的土地管理制度产生的结果,也是房价过高的产物。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绝大多数是城市里的中低收入者,他们明知这种住房连房产证都很难领到,但在房价的现实压力下只能选择这种产权不完整的住房。

据称,目前各地的各种小产权房,已经高达60亿平方米,这说明小产权房已经积累成为一个牵涉面十分广泛的大问题,在房地产调控越来越深入的今天,小产权房的问题已经不能回避,政府必须采取务实的态度,为小产权房问题的求解寻找到对榫的钥匙。给小产权房一条生路,其实就是给老百姓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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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少人多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国家对小产权房有什么政策引导,牵挂着千家万户的心。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小产权房的实时政策是什么,都有哪些?

一、小产权房相关政策陆续出台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相关意见。

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意见》中明确要求“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该《意见》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已完成逾70%-80%

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说,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加紧进行,去年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即2012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朱留华表示,“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2011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朱留华在会上透露,自2011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三、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有关部门称,目前在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在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目前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展,但是对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允许发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据悉,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日前已作出小产权房实时政策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四、试点清理的提出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召开发布会,公布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2012年国土部将联合相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 2011年住房用地情况。

“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目前正在研究中。 对于试点清理工作,王宗亚说,目前正在稳妥有序地推进启动试点工作。目的是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完善政策,为启动全面清理“小产权房”工作做好政策和制度的储备。 目前,北京、上海作为两个试点城市已获批准先行试点。北京市国土局局长魏成林表示,目前国土部只批准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的办法,还没有批准试点方案。“国土部要求试点封闭运营,结果可控。我们目前正在制订试点方案,完成以后要经过国土部的审批。”

五、今年工作以清理为主原则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于2012年3月11日表示,2012年开始试点的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 徐绍史坦言,小产权房由来已久,在大中城市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都有,情况比较复杂。对于2012年小产权房的工作,他表示将在调查研究、清理试点和执法监察、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继续蔓延等方面同步推进。 对于清理的原则,徐绍史透露,清理会严格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但要依法依规行政。

以上便是小产权房的实时政策的相关介绍。其实政策的核心是小产权房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及今后将会逐渐被清理出来。通过了解实时的政策,可以有效引导自己去购房卖房。对于转让二手房的买房也是如此。政策考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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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呢?此外,他们与农村村民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这是很多城里人一直关心的大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宅基地?

农村的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有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外,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从上述规定看,依照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在我国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宅基地。

二、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结合上述所列的要件,我们再来分析以下具体的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1、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因此不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可知,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居民是不可以购买宅基地的,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应是无效的。但如果是同村或者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买卖,则是允许的,其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这就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是城镇居民,应该注意尽量不要购买宅基地,否则一旦原业主想要反悔收回房子,法律是不保障购房者的利益的。如果在购房之前有疑问,建议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律师,听取律师的建议后再作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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