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房屋交换价格相等免征相应契税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0-09 09:54

[摘要] 房屋、土地使用权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昨天,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进行了统一解答。

房屋、土地使用权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昨天,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进行了统一解答。

针对有纳税人提出房屋交换和土地使用权交换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问题,税总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来源:中国证券报)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本文导航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